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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3章 应招夜进宫 (第1页)

作者:甘庄柳下返回目录加入书签

说到这三道旨意,太牛想说说古代帝王的下旨。我们平民百姓往往觉得皇帝金口玉言,口出为敕,口含天宪。皇帝如果心血来潮,或者想办某一件事,就会喝一声:“传——拟旨!”

然后口授一道圣旨,一经拟旨,谁敢有异议就是“抗旨不遵”

。假如你相信这是真的,那你就被专家们带进阴沟里了。中国的某些专家啥事能干、啥话能说。事实上,君主的诏书从草拟到生效,通常需要经过非常严密的程序。我们以宋朝为例,来看看正常情况下“圣旨”

的出台流程:所有的圣旨,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布,君主当然有权力直接授意拟旨,但却是宰相机构先将意见写成札子,然后廷臣合议,廷议之后,再进呈皇帝,获认可,再授意草诏。

不管这旨意是来自皇帝本人,还是出自宰相机构,按照宋朝的制度,当它进入草诏的程序,一般都归中书省的中书舍人(元丰改制前为知制诰)起草,并不是说皇帝指定哪一个亲信太监大笔一挥就成。

元丰改制后,中书舍人的职责有二,一为“制词”

,即根据皇帝的旨意(这叫“词头”

)起草诏书。但宋代的中书舍人又有一项特权:如果他觉得“词头”

不合法度,无论这词头出自皇帝的意思,还是宰相的意思,他都可以拒绝草诏,这叫做“封还词头”

,是宋朝法律明确赋予中书舍人的权力:“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封还词头”

。宋仁宗朝时,蔡襄当知制诰,“每除授非当职,辄封还之;帝遇之益厚”

中书舍人若“封还词头”

,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,那么可以由次舍人草诏,但次舍人同样可以“封还词头”

。理论上,只要中书舍人达成“拒不草诏”

的一致意见,该诏书便会被扼杀于萌芽状态。

不妨来看一个例子:宋神宗熙宁三年(1o7o),参知政事王安石欲将自己的亲信、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为监察御史,皇帝也同意了。但李定这个人人品很坏,声名很臭,知制诰宋敏求即拒绝起草任命李定的诏书,封还词头,并于三天后辞职;接替他的另外两名知制诰苏颂、李大临,也以“爱惜朝廷之法制”

为由,再次封还词头。为让李定顺利通过任命,神宗与王安石免去苏颂与李大临之职,任命听话的人当知制诰,总算将李定弄进中央政府当了御史。

如果负责草诏的中书舍人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,或者他懒得多事,便会将诏书起草好,进呈皇帝“御画”

(签署画押),“录黄”

(抄在黄纸上)。但这不代表诏书就能够顺利地颁下去,还要经中书舍人“宣行”

,这就涉及到宋代中书舍人的另一项职权:“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”

由于草诏的中书舍人与宣行的中书舍人未必是同一个人(因为中书舍人是轮值的),如果宣行的中书舍人认为诏书不当,他还有权继续拒绝“署敕行下”

,即拒绝在录黄上签名,实际上就是驳回诏书。元佑元年(1o86)七月二十九日,时任中书舍人的苏轼就驳回了一道计划“给散青苗钱斛”

的录黄:“所有上件录黄,臣未敢书名行下。谨录奏闻,伏候敕旨。”

如果负责宣行的中书舍人并无异议,便可签名表示通过,这叫做“书行”

,再由中书省长官(宰相)署名,至门下省审核。

负责审核录黄的门下省机构是给事中(元丰改制前为“封驳司”

)。给事中如果认为诏书不当,也有权力封驳。宋代给事中封驳诏书的权力也是法定的:“若政令有失当、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而驳正之。”

即将录黄驳回去,不予通过。给事中如对录黄没啥意见,便签署下自己名字,表示审核通过,这叫做“书读”

。给事中若未“书读”

,门下省长官(宰相)先签名,则为“违制”

。显然,中书舍人不“书行”

、给事中不“书读”

,都对皇帝的圣旨构成了合法的封驳:“凡事合经给事中书读并中书舍人书行者,书毕即备录、录黄过尚书省给札施行。如不可行,即不书而执奏,谓之缴驳。”

一道诏书经过中书舍人“制词”

、“书行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