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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八章 改革内政2 (第2页)

作者:花山叶香返回目录加入书签

解决完这些之后王法又想起了法律,法律是一个很常见的词,“法”

和“律”

也经常被混为一谈,但是在很多时候还是不一样的,最明显的,“律师”

就不能叫“法师”

,此话虽有调侃,但也很显着地提示了二者不同,而倘若我们留意中国古代的那些“法律”

,会现几乎所有的这些“法律”

都是xx律。

如此众多的朝代都选择了律而不是法,绝非偶然,至少仅仅从文字上讲,中国古代的漫长岁月是以律治国,而非依法治国。

法的最早来源可以追溯到中国上古时期的神兽“灋”

,另有称呼獬豸,根据传说,“灋”

头顶有一角,能辨别曲直,在审理案件时,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。

如果说“法”

的背后是“然于现实存在的公平正义”

,那么“律”

就没有这一重含义了。

“律”

引申为强制命令下的整齐划一,或者说把一切都管起来,所谓“师出以律”

是也。至于这个“律”

到底由什么而定,那跟自然法是没什么关系了,在现实当中更有可能“谁掌握最强的暴力机器谁就说了算”

像前世古代的法家这名字实在是天大的误会,称呼为“律家”

或许更合适!

事实上,在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,“法家学说”

更多的名称是“申商之术”

,或者“申韩之术”

商鞅变法,其实这话没说完,准确地说叫“变法为律”

,这个“律”

当然具有普适性,但更主要的是不容置疑,如前所述,“律”

的后面不必有自然法和公平正义,既然如此,就算有非常不人道的,底层意见很大的“律”

,只要暴力机器能镇压都不是问题,所以秦律当中一系列严苛的规定应运而生,比如保甲连坐等等等等。

改法为律对统治者而言有两大好处,一则只要掌握暴力机器就可以尽最大可能压榨民众汲取民力,此所谓“疲民,弱民而富国强兵”

,二则统治者再也不用做“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”

的人肉獬豸,在拥有至高权力的同时,把这项重大的责任下推到官吏体系当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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